关于加强全县公务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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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县公务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全县公务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寿 县 县 委
寿 县 人 民 政 府
2011年11月1日
http://220.180.8.244/XxgkNewsHtml/NB001/201111/NB001010502201111005.html
关于加强全县公务员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有效化解我县行政机关公务员超编现象,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印发〈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及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1〕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提前退休和离岗,进一步畅通人员出口。
(一)提前退休。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
提前退休的公务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适当上调级别工资,提前年限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其中提前满1年不满3年的,可上调一档级别工资;提前满3年不满5年的,可上调二档级别工资;提前满5年以上的,可上调三档级别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比例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算。
机关顶岗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参照上述标准提高岗位工资。
为解决部分长期在机关工作的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退休后职级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申请提前退休的公务员,截至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满八年或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满十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按以下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副科级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科办员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提前退休人员可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按提前的工作年限增加相应职务的级别工资档次。以上政策仅限于享受工资待遇,不涉及个人职级问题。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其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一次性发给本人。
提前退休人员的工作性津补贴按享受待遇后的在职人员标准发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人员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且在国家调整增加退休费时,其上调的退休工资部分不冲销。
(二)提前离岗。对符合上述提前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办理提前离岗手续。离岗期间享受同职级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占编不占职数。
二、积极宣传引导,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要求辞去公职的机关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其标准为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当月的财政全额工资)的辞职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每满1年,加发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同上)的辞职补助费。
三、合理安排工作,用好现有人才资源。
县、乡各党政群机关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个人负责的态度,用好现有人才资源。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各项工作,确保所有在编人员在岗,在岗人员有事,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尤其是对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达到提前退休年龄但本人不愿退休或离岗的,各单位要根据本人能力、特长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他们协助单位领导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也可以适当安排一些单项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发挥现有人才作用。
四、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
县、乡党政群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关在编人员的管理力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机关在编人员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手续,也不得以截留工资、交管理费等形式变相允许在编人员脱岗;对非经县委同意自愿要求到县外事业、企业单位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办理辞职手续。既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又不愿主动辞职的,予以辞退。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为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组成的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党政群机关在编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对经核实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坚决予以辞退,对擅自批准、瞒报包庇不在岗人员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政策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